新疆离婚律师,新疆交通律师,新疆律师事务所
您当前的位置 : 首 页 > 案例展示 > 盈科案例

案例展示Case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总机:0991-4651099 

传真:0991-4686070 

法律咨询热线:0991-4698012                                18199806029

网址:www.lawyer-xjyk.com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领海大厦9-10层

商业秘密秘密性与反向工程的关系,看清楚了

2020-09-27 08:20:00
商业秘密秘密性与反向工程的关系,看清楚了
详细介绍:

商业秘密秘密性与反向工程的关系,看清楚了

随着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传统竞争手段越来越透明,也越来越难以形成相对优势;与此相伴随,信息技术在竞争中的重要性却日益提高。在此情形下,商业间谍离企业经营管理越来越近,非法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信息的情形越来越多了,商业秘密侵权(民事及刑事)越来越多发了。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必然涉及相应的商业信息(秘点),并就秘点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性)进行争辩。当然,作为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也是要件之一,但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往往不会成为主要的焦点。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很多被告方以“反向工程”为基础提出相应的抗辩理由,主要认为:包括涉案秘点的产品(载体)可以通过“反向工程”而获取,进而主张涉案秘点不具有秘密性。这种观点明显未理解“秘密性”的内含和本质,进而,将“秘密性”和“反向工程”混为一谈。

以下尝试分析如下:

“反向工程”是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产品中包含信息的工作。而“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信息一种状态,即相关公众不知道该信息的状态(当然相关公众的范围、不知道的具体内容,需要具体探讨)。从范畴角度讲,一个是过程,一个是状态,二者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即能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并不代表处于“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相反,“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并不代表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因此,二者属于不同的范畴。

权威合同律师


从理论上讲,任何包括或体现商业秘密的产品都可以通过“反向工程”破解(没有例外),进而获得预定的商业信息;只是“反向工程”难度、要求的技术水平、成本和时间有差别而已。作为商业秘密,要发挥其价值,就要在企业经营中使用;这种使用就会导致很大部分商业秘密要体现或包括在公开销售产品中;如果该产品(载体)可以通过“反向工程”而获取,就主张涉案秘点不具有秘密性,那可能绝大多数的商业秘密不应当存在,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就没有任何意义,这必然是非常合理的。当然,“反向工程”难度、成本和时间有差别特别巨大(天壤之别),这种巨大的差别导致某些技术在实际上无法通过“反向工程”破解。

当然,在特定的情形下,二者也产生关联,如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涉案的秘点被他人通过“反向工程”破解,并且公开披露,此时,侵权行为发生之前,涉案秘点就不满足“秘密性”了,被告可以主张不侵权抗辩,但此时,理由是涉案秘点不具有“秘密性”,而不是“能够被反向工程”。

还有形式上存在“反向工程”,但实际与“反向工程”无关的情形。如果(a)包括涉案秘点的产品公开销售或处于公开状态(一般公众想获取就能获取),且(b)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可以直接获得包含在产品中的相应信息,或者简单测量就可以获得相应信息的,属于秘点被产品直接公开而失去秘密性。此时,秘点不具有秘密性的原因,也不是由于“反向工程”,而公开的产品本身就公开的秘点,进而不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秘密性”要求。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反向工程”本身属于技术手段,属于技术中立的范畴,不包括具有过错或故意的“非法”行为(如黑客技术)。如果采用的手段包括非法的行为,可能就属于“侵权行为”了。

总之,“反向工程”与“秘密性”属于不同的范畴,二者不具有必然关系。作为商业秘密的侵权被告,可以抓住商业秘密要件进行努力,莫要单纯“反向工程”进行抗辩。

根据上面的说明,您明白了吗?

相关产品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