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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解读工程总承包相关知识

2020-10-11 19:04:19

2019年12月2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我国“一带一路”的国家发展的政策的根本需求以及近两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多次提出的深化建设项目组织施工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的前提下,《管理办法》的出台具有促进工程总承包制健康发展的深远意义。及《管理办法》的效力层级

《管理办法》第3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我国《管理办法》中的工程总承包方式有两种:

1、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2、设计—施工总承包(D-B);《管理办法》适用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及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由住建部和国家发改委共同制定和发布,其效力层级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双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为了促进设计与施工融合,培育具有设计、施工并鼓励设计单位申请施工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设计资质。对于具备下列设计资质的主体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甲级资质:

A、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B、行业甲级资质;

C、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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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具有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相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联合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作为工程总承包方。联合体各方共同作为工程总承包方与向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连带向发包人承担责任。

1、针对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投资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核准或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至于具体应当是核准或备案,应当严格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需经有关政府部门核准后方能立项实施,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仅需向有关部门备案即可。
      2、针对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规定在完成初步设计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由于利用的是预算安排资金,主要投向公共领域、非营利性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故受到严格的监管,从源头上控制项目的投资、实施。而且出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变动或许增加投资概算,均需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四、工程总承包项目中风险合理分担
       1、《管理办法》第15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承担的风险:包括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浮动的部分;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变化;

2、《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价一般不做调整。发包人和工程总承包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政府投资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五、工程总承包方的责任

1、采用“总包负总责”的原则,即工程总承包方对其所承包的全部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全面负责。工程总承包方应当提升综合管理能力,重视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业人员的配置。分包单位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负责,但不能免除工程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全部质量责任。无论工程总承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对保修责任作了何种约定,均不能免除工程总承包方对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2、“单位+个人”终身制的原则,即工程总承包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禁止多点任职。
       3、工程总承包方对工期全面负责。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且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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