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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则解读五十四:土地经营权的权能

2021-01-08 17:41:01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五十四:土地经营权的权能

王冠华

 

第340条【土地经营权的定义】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王律解读:

土地经营权,是“三权分置”下新设的一种权利类型,派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列为农村土地上的三种权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0月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三权分置意见》》将土地经营权界定为“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土地经营权在法律层面上首次得到了确认。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民法典》第340条完整移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的规定,为土地经营权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民事基本法上的依据。对于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尽管学界争论不断,但鉴于土地经营权内容已被归入《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用益物权分编之中,因此,土地经营权应定性为物权。

根据《民法典》第340条规定,土地经营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方面,下面予以具体分析。

一、占有

所谓占有权能,是指对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的权能。所谓控制,是指物处在占有人的管理和影响之下;所谓支配,是指占有人得对物加以一定的利用。控制加上支配,也被称为管领力。“三权分置”下,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承包户享有,而土地经营权则属于土地经营权人享有。为实现土地经营权益,土地经营权人需对农村土地直接占有且享有独占权,否则,“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必然会无法得以落实。鉴于直接占有农村土地是土地经营权人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前提和基础,故占有一般认为是土地经营权中最为基础的权能。

二、使用

使用权能,是指所有权人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该项权能是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进行支配的直接体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 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但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经营权人在使用农村土地自主进行生产经营的同时,依法应受到相应的限制。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

三、收益

收益权能,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就收益权能而言,土地经营权人可以取得的新增经济价值主要包括:一是农业生产经营的直接收益;二是补偿费。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3条规定:“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22条第2款规定:“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权人所有。”三是农业专项补贴。比如,农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以及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等。

民法典


四、处分

处分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处置的权能。从处分权能来看,土地经营权人虽然不能行使所有权人的处分权能,从而使土地所有权发生根本性改变,但作为他物权人,土地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处分土地经营权自身的权利,比如再次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为土地经营权设定权利负担。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土地经营权人的处分权能并不充分,也比较单一,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亦受到诸多限制。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三权分置意见》亦进一步指出:“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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