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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盈科律所关于保证期间是争议解决条款的内容

2021-05-09 15:58:42

乌鲁木齐盈科律所关于保证期间是争议解决条款的内容

王冠华

 

乌鲁木齐盈科律所王冠华律师告诉您保证期间,是指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在保证合同有效的情形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保证期间的限制,但是,在保证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情形下,是否存在保证期间的适用空间,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多有争议。

乌鲁木齐盈科律所王冠华告诉您在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与台山市电力发展公司、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山市鸿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台山市财政局担保合同纠纷一案〔(2011)民申字第1209号〕中,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案涉保证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保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仍然具有法律意义,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新疆交通律师告诉您保证人不再承担无效保证的赔偿责任。”而在太原市融通城市信用合作社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上诉一案〔(1998)经终字第330号〕中,高级人民法院又认为:“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均为无效,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即丧失了法律适用条件,担保人应在承担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即两年内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507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依此,新疆交通律师告诉您在保证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情形下,其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是有效的。那么,保证期间是否属于争议解决条款呢?从法政策上讲,在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情形下,债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不应超过合同有效时所获得的利益。

新疆交通律师


新疆律师事务所进言之,在保证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情形下,如果没有保证期间的约束,则意味着保证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要比保证合同有效时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更重,显然违背了担保领域中特定的法政策考量,必将导致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利益失衡,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失公允。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将保证期间解释为争议解决条款的内容之一。

因此,新疆交通律师告诉您即使保证合同被认定无效,也有保证期间的适用。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保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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