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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律师介绍关于公司担保无须决议的情形

2021-05-13 18:00:17

新疆律师介绍关于公司担保无须决议的情形

王冠华

 

新疆律师事务所为了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其代表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关和决策程序作出了限制。公司担保涉及到公司内部与公司外部的关系,须妥善平衡公司、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为防止公司恶意逃避担保责任,对于符合交易习惯,并不违背公司真实利益的没有决议的公司担保情形,法律上应予肯认其效力。

《九民纪要》列举了公司对外担保无须经过其机关决议的情形,其第19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新疆交通律师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新疆律师王冠华表示合同有效:(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担保制度解释》继承了《九民纪要》对于公司担保是否需要决议的情形进行区分的做法,并对“无须决议的例外情形”作了合理限缩,其第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新疆律师王冠华告诉您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新疆交通律师


新疆律师事务所关于较之于《九民纪要》,首先,《担保制度解释》删除了《九民纪要》中“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的情形;其次,《担保制度解释》将“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限缩为“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对于防止大股东通过公司担保进行利益输送,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有着积极的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新疆交通律师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对上市公司而言,除非是金融机构开具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否则必须作出决议,“无须决议的例外情形”并不能适用于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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