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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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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律师事务所关于【盈科普法 】疫情当前 法律红线不可逾越!

2021-09-14 13:11:37

新疆律师事务所关于【盈科普法 】疫情当前 法律红线不可逾越!

张瑜 盈科乌鲁木齐律所 8月16日

疫情就是命令,

防控就是责任;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法律红线,不可逾越!

面对疫情 依法防控!

科学防控 团结一致!

2021年8月15日,新疆博州阿拉山口市口岸地区在三天1次常规核酸检测中,发现3人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新疆律师事务所经专家诊断均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目前已转运博州定点医院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在防疫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拒绝隔离、瞒报行程、造谣传谣、干扰防疫要怎么处罚?

以下法律问题必须了解一下!

01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的,如何担责?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编造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涉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新疆律师事务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新疆律师事务所

【案  例】

2020年7月25日,市民阿某、周某及王某在微信群组传播“库尔勒市封城”“哄抢物资”等谣言信息。经与库尔勒市防疫指挥部确认,上述言论为谣言。新疆律师事务所库尔勒市各类物资供应充足,且有充分的库存储备,供货渠道通畅,可以满足本地市场消费需求,请广大市民放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已依法对以上三人予以行政拘留。

02对于疫情防控措施,不服从、不配合或拒绝执行的,如何担责?

如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如出入小区、超市、菜场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

如公告场所拒绝佩戴口罩,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

将被作为失信信息录入到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今后可能影响个人信贷、消费、从业、任职等。

另外,根据不同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甚至,还可能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案  例】

2020年7月21日18时,新疆律师事务所家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的张某某没有佩戴口罩在小区锻炼身体,社区工作人员及志愿者劝阻他佩戴口罩并立即回家。张某某却认为自己锻炼,若佩戴口罩就会呼吸不畅,并与社区干部和志愿者发生争吵,大声辱骂工作人员。

 

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03黄码、红码人员,不按规定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健康检测,如何担责?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拘留,并处罚款。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  例】

 

2021年8月5日,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公安局接到县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有一名男子不配合防疫工作,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经调查候某因其健康码为黄色,按照政府防疫工作规定,候某需要前往集中医学观察点做核酸检测和集中医学观察,社区工作人员多次通知,候某通过谎称自己不在永兴等方式拒不配合社区人员工作,当社区工作人员找到其本人后,他依然拒绝进行集中医学观察。

 

永兴县公安局依法对候某某进行行政拘留。

04借用他人绿码或使用过期绿码违法吗?如何担责?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一款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规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新疆律师事务所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  例】

2021年8月8日凌晨0时许,罗某与其男友李某从玛纳斯县前往石河子市,在途经玛河公安检查站时,罗某故意隐瞒其西安旅居史轨迹,向工作人员出示李某疆内行程码,在检查站工作人员再三要求其出示本人真实行程码的情况下,李某依旧让罗某隐瞒本人行程信息,出示其疆内行程码,后罗某冒用李某行程码的行为被民警当场识破。

 

目前,李某、罗某因在疫情防控期间隐瞒真实行程信息,冒用他人行程码,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民警对李某、罗某的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李某、罗某也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李某做出行政警告处罚、罗某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05借用他人绿码或使用过期绿码违法吗?如何担责?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拘留,并处罚款。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亦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1年8月3日,江苏省扬州市警方对隐瞒行程、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毛某宁(女,64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毛某宁在南京其居住地已经采取封控的情况下仍然前去扬州,并隐瞒、拒绝配合交代行程,且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密集场所,致使疫情在扬州市扩散蔓延,其行为涉嫌妨碍传染病防治罪。

 

2020年2月10日,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明确: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正值暑期,诗和远方令人向往,但远不及生命的厚重可贵!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提醒您:让我们从自身做起,带动家人、朋友、同事以及身边的每一个人,牢固树立“自己是健康的一责任人”意识,坚持做到从官方权威发布、主流新闻媒体等正规渠道了解疫情信息和防控知识,文明上网,理性发言,不散播他人隐私,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谎报、不瞒报、不迟报,科学防控,避免不必要的焦虑和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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