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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乌鲁木齐原创】离婚协议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能否阻却另一方个人债务的强制执行?

2021-10-28 19:07:04

【盈科乌鲁木齐原创】新疆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能否阻却另一方个人债务的强制执行?

原创 张瑜  

新疆离婚律师说裁判要旨:甲乙的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归甲所有,该房产自始至终登记在甲名下,离婚登记后,乙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丙公司将乙诉至法院,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乙承担责任,后债权人丙公司以离婚协议不具有对外效力该房产为甲乙夫妻共同财产为由申请强制执行该房产,甲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甲乙离婚协议的分割行为早于债权人丙公司提起诉讼、早于生效判决、更早于法院对案涉房产的查封扣押行为,因此,不动产权证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甲对案涉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争议焦点

01案外人甲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02裁判意见

新疆律师事务所关于甲系某村村集体成员,1982年甲在其村集体申请宅基地并建房,甲乙于1985年8月登记结婚,2000年翻修其自建房,修建了现有的案涉房产,2002年8月办理产权后该房产登记在甲一人名下,后甲乙于2015年8月协议离婚,双方在民政局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案涉房产归甲所有。新疆离婚律师说2016年9月乙的债权人丙公司将乙诉至法院,法院于2017年4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乙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债权人丙公司于2019年1月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涉房产。

对于案涉房产系甲个人所有财产还是甲乙共同财产的问题。

案涉房产一直登记在甲名下,该离婚协议关于案涉房产的约定系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进行自主处分的合法行为,案涉房产一经法定登记即产生物权效力,案涉房产所有权自双方协议并登记离婚之日起归甲个人所有,并受法律所保护。乙因担保产生的债务系个人债务,应以乙个人财产或者乙在家庭共同财产中的份额承担清偿责任,而不应以甲的个人财产为乙的个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03裁判意见

甲系某村村集体成员,1982年甲在其村集体申请宅基地并建房,甲乙于1985年8月登记结婚,2000年翻修其自建房,修建了现有的案涉房产,2002年8月办理产权后该房产登记在甲一人名下,后甲乙于2015年8月协议离婚,双方在民政局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案涉房产归甲所有。新疆离婚律师说2016年9月乙的债权人丙公司将乙诉至法院,法院于2017年4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乙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债权人丙公司于2019年1月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涉房产。

对于案涉房产系甲个人所有财产还是甲乙共同财产的问题。

案涉房产一直登记在甲名下,该离婚协议关于案涉房产的约定系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进行自主处分的合法行为,案涉房产一经法定登记即产生物权效力,案涉房产所有权自双方协议并登记离婚之日起归甲个人所有,并受法律所保护。乙因担保产生的债务系个人债务,应以乙个人财产或者乙在家庭共同财产中的份额承担清偿责任,而不应以甲的个人财产为乙的个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04案件分析

律师观点:

作为执行异议案件的案外人甲,同时作为被执行房产的房产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其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一,案外人甲是否属于被执行人。

本案乙承担的保证债务虽形成于其与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债权人丙公司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另,新疆离婚律师说根据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案涉债务宜认定为乙的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案外人甲并不属于执行案件中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

二,执行的案涉房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乙的财产范围。

案涉房产应当认定为甲与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但甲与乙在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中已约定案涉房产归甲所有且自2002年8月起案涉房产一直登记在甲名下,该约定系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进行自主处分的合法行为,案涉房产一经法定登记即产生物权效力,案涉房产所有权自双方协议并登记离婚之日起归甲个人所有,并受法律保护,不应以甲的个人财产为乙的个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案外人甲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所有权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新疆律师事务所关于对于甲乙的离婚及财产分配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以逃避债务的可能性问题,①对于财产部分的约定不存在将夫妻共同财产明显偏向一方以逃避债务的可能;②甲与乙离婚在先,债权人丙公司起诉、申请法院查封案涉房产的时间在后,不存在借离婚协议处分财产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③乙离婚后同丁登记结婚这一事实进一步印证了甲乙的协议离婚行为以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方案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假借离婚之名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可能性;④甲对乙的个人债务并无应当知晓的义务。

第四,案外人甲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与债权人丙公司的债权谁更具有优先性。

新疆律师事务所关于案外人甲享有的系对特定案涉房产的所有权,而债权人丙公司享有的是并未指向特定案涉房产的金钱债权,并且案外人甲对案涉房产的所有权成立在前,债权人丙公司的债权成立在后,因此,甲对案涉房产所享有的所有权更加优先于丙公司所享有的金钱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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