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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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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乌鲁木齐【原创】诉讼时效问题

2021-11-12 16:55:02

本文原创作者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刘素梅 王亚楠

盈科乌鲁木齐【案件简介】

2013年4月1日,甲某作为借款人向出借人乙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291万元,借款日期自2013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后乙某将该笔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给甲某。甲某一直未向乙某偿还该笔借款,直至2020年3月17日甲某因病去世,2021年1月20日确定甲某的继承人为丙某且继承遗产数额为500万,后乙某于2021年6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某的继承人丙某偿还该笔借款。

盈科乌鲁木齐


盈科乌鲁木齐【判决结果】

 

甲某的继承人丙某在继承范围内偿还乙某借款291万元。

【律师解读】

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1、本案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新疆离婚律师说根据甲某与乙某的借条约定,该笔借款还款期限截止2017年4月1日,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案甲某的诉讼时效至2020年4月1日止。

2、本案因甲某在诉讼时效届满前6个月内去世而中止

盈科乌鲁木齐告诉您由于借款人甲某于2020年3月17日去世,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6个月,根据《民法总则》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内,因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甲某虽然于2020年3月17日去世但2021年1月20日才确定丙某为其遗产继承人,本案诉讼时效自2021年1月20日再计算六个月至2021年7月20日届满,故乙某于2021年6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过诉讼时效,法院对乙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新疆离婚律师提醒:进入《民法典》的时代后,盈科乌鲁木齐告诉您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诉讼时效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中止、中断和延长,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当事人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素梅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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