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离婚律师,新疆交通律师,新疆律师事务所
您当前的位置 : 首 页 > 新闻中心 > 法律知识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总机:0991-4651099 

传真:0991-4686070 

法律咨询热线:0991-4698012                                18199806029

网址:www.lawyer-xjyk.com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领海大厦9-10层

有关新疆律师观点:“催收行业”是个伪命题

2021-11-24 18:50:07


—— 从“催收”那点事说起

 

北京盈科不良资产事务中心(乌鲁木齐)分中心主任 魏书刚

 

本文原创作者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魏书刚律师

一、我们的“催收”经历

2017年底,有催收公司的朋友针对其公司银行信用卡逾期用户发放“律师函”事项, 找到我们商谈合作,因没有银行方面的委托以及转委托的允许,合作自然没有达成。新疆交通律师说但对于催收公司凭借一台电脑、一部电话,依靠“话术”就能取得银行的批量委托业务,我们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试想,如果将其模式移结到我们律师团队,是不是能够产生出更佳的效果呢!于是,带着一股冲劲快速组织了规模不大的“话务”团队。

通过几个月的电话试催,在银行方面认可回款率后,与我们签订了正式委托合同。做过两批次后终还是败下阵来!总结经验,关键是对失联人员(信用卡借款人)改变通讯方式后便无法实现追索。这在当时人民法院对于信用卡欠款案件还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因业务量大又实际难以解决情况下。我们便主动放弃了电话催收(俗称:电催)业务。

好在2019年4月,随着《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施行,当地法院开始受理信用卡诉讼案件。这样,银行方面对于催收公司“电催”查找不到,或过于“老赖”的逾期账单,开始单独委托律师团队进行集团诉讼。回归本业,顿感又来了心劲!

特别在2020年乌鲁木齐市两次疫情隔离期间,催收公司停产,我们通过人民法院“云庭”“微信”调解,为委托银行完成了1.15亿元逾期金额的信用卡诉讼任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践证明,新疆交通律师说在办理信用卡逾期诉讼案件中,只要能够与借款人取得联系,通过话务平台和有效送达地址,我们律师以其耐心和专业性,结合法律知识和诉讼程序的讲解,通过法院调解,完全能够在依法、合规的路径下,为银行信用卡逾期账户提供多元、专业、高效的清收解决方案。

于是,2020年底,我们开辟了“盈科法催”业务平台,专门组织律师和行政人员,融合“客服电话+律师函+ +人民调解+庭前和解+一般诉讼+申请支付令”等多元方式,加大各方力量专注银行逾期账户法律清收业务。通过又一年的实践,在同国有银行、商业银行、催收公司、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人民法院工作沟通后,于是对“催收行业”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仅以此,与同行业者进行交流,补缺。

新疆律师事务所


二、催收乱象下的思考

人类社会发展表明,“催收” 是伴随人们的“拆借”行为应运而生。查阅历史文献,我国自唐朝《唐律疏议》规定了对借债不还的惩戒条款,催收便有了“法律依据”;到了明朝《大明律》、清朝《刑律》都强调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对破产的商民,官府可以实施拘禁、或被判处劳役。催收发展到近代民国时期,暴力催债更是盛行。所以,受传统观念和社会影响,催收实际是不被中国政府和社会所接受。而且,我们判断由催收形成行业的态势,在将来固然也不会被人们接受。

如果说这个判断太过主观。那么,分析下面情形,是不是能主、客观相统一呢?

“催收行业”(民间传说)在大陆的发展,是在2000年以后。当时,随着银行机构的信用卡发卡量的爆发式增长,相应的坏账率不断攀升。开始,由银行自行清收,但因管理成本大、回收率差,转而将电话提醒、清收业务委托给专门的机构办理,随之产生了以银行委外催收业务为主业的催收机构。催收机构利用自己的作业系统、团队优势、渠道资源为银行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电话、信函、实地走访、信息核实等相关服务从而获得高额报酬。但客观上,催收机构的团队优势有没有合法组织?渠道资源是不是合规?电话、信函内容是否有效?信息核实是否侵害了公民的基本信息权利?新疆交通律师说在这样法律规范缺失下,催收业务无序发展。在随后十多年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内信贷市场急速扩张,传统融资渠道已无法满足社会资金需求,除银行信用卡外,各种小额贷款、消费金融、汽车金融、网络贷款等新兴的借贷模式涌现出来,特别是2015年以来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网络借贷出现井喷。新的借贷模式下刺激了“催收行业”的快速发展。社会问题也一一呈现。

一时间行业火爆却乱象频出,“校园贷”“套路贷”“电话轰炸”“短信骚扰”“暴力催收”等恶性事件引发社会普遍关注,以至于人们一听到“催收”一词,便与“暴力”画上了等号。问题的关键究竟出在哪里?

统计和分析暴力催收所导致的恶性事件,普遍产生于“校园贷”和“网贷消费贷”,同时也存在于有关“汽车贷”“卡分期”类银行信用卡发卡业务中。这钟以谋取高利、或获取用户信息和用户量为目的,对借款人征信不设门槛,更缺少必要(基础资料和资信)审查,从源头起借贷关系就存在瑕疵。 一旦逾期,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便实施套路,诱导借款人“还旧借新”“展期收费”,加剧了借款人还款负担。贷款人同时为加速资金周转或减少不良率,委以高额回报委外催收,催收机构透过银行账龄段在利益驱使下从而导致恶性催收事件。

2018年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后,斗争实践将暴力催收纳入扫黑除恶之中。2017-2018年间,政府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对消费贷款市场进行治理,违法催收机构得到相应整顿。一些不规范的中、小型催收公司和催收人员被迫关停,歇业。 

然而,反对暴力催收的同时,相反的,“反催收联盟”“负债者联盟”现象,也提示人们应当有清晰的认识。

特别在2020年疫情爆发后,央行、银保监会等部门出台多项举措强化金融支持疫情防控,保障企业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服务。但这些利民政策却被“老赖”“反催收”群体(实际大都是被关停、整顿的催收公司及人员)趁机加以利用。他们通过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获客,以收取高额费用为目的,将政策变为其拖延还款、逃避催收的“理由”。向逾期借款人传授各种反催收大法,包括:“用虚假证明材料,向银行申请延期还款”;“给催收员录音,激怒他、投诉他”;“私信我,手把手教你信用卡停息挂账绝招”等等,此种行为以骗取逾期借款人的钱财为目的,不仅侵害了银行信誉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更加扰乱了金融市场经营秩序。

新疆律师事务所说分析这类“反催收联盟”“负债者联盟”传授大法的行为,存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情形,则已经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而以欺骗、胁迫等行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引诱借款人掉入“套路贷”陷阱的,根据其具体情节,或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关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相关规定。在此,提醒金融借款人,莫轻信“反催收中介”的忽悠,别贪图延期还款之小利。诚信履约,勿存侥幸,否则可能落得被列入失信名单和被骗钱,“人财两空”的绝境。

综上主、客观情形,因“催收”自身不具有自觉性,在建设和谐、法治国家理念下,“催收”要发展为一种行业,根本没有滋生的土壤。因此,我们说,坊间流传的“催收行业”无非是利益群体拿来说事的伪命题!

三、商账清收才是正道

我们工作中,碰到这样一种尴尬的情形:银行委托催收机构对逾期客户进行“电催”,大都强调催收机构不得以银行名义进行催收;而催收机构在“电催”时,话术中又极力回避或隐藏自己的身份(是让逾期借款人认为是银行方面在打电话)。这在我们律师与逾期借款人电话沟通中,逾期借款人也曾多次感慨的表示:“我终于听到你们敢说自己是谁,敢表明你们的地址…”由此可见,新疆律师事务所说银行方面委托催收机构是知道存在着“催收”(不规范)的风险;催收机构也知道自己名不正、言不顺,没有催收力度,所以干脆装模糊,较好让逾期借款人认为是银行自己在做催收。所以,“鸵鸟将头埋在沙子里”,认为看不到,风险也就不存在!

虽然,依照2009年9月央行、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联合颁发《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金融机构积极探索非核心后台业务如呼叫中心、客户服务等外包。2014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规定:积极发展金融服务外包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将非核心业务外包。但债务清收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非核心业务?委托的第三方呼叫中心、客户服务是否有资格“对逾期借款人催收”,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定。

从性质分析,我们认为银行信用卡业务属于银行的核心业务,而对于使用信用卡逾期借款人未按期履行归还本息义务组织清收,应属于核心业务风险控制的环节。因此不宜归属于非核心后台业务。因此,新疆律师事务所说银行委托第三方催收时,这个“第三方”到底有没有资格或职能做到行为规范,社会公认。银行方面应重点审慎选择。

现今,在我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后,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1日生效后,在银行“委托催收”的法律关系上、以及催收机构的“电催”行为上,催收机构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掌握债务人信息?“催收”是否符合国家经营范围?处置银行债权、对逾期借款人的实施催收的方式是否合法、有效?等等一系列问题都应当引起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的高度关注。否则,必将导致巨大的法律风险。

目前国家并没有明确针对催收行业做出具体的行为规范,但监管部门已明确债权人在催收环节中,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暴力(如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恐吓、侮辱、诽谤或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我国《宪法》《刑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保护公民(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因此,新疆律师事务所说银行在行使债权人权利,或委托第三方代为行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行为,必须依法合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律师精通法律,有成熟的自律组织为指导,有法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约束,国家法律赋予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服务的社会职能,在接受金融机构委托,办理商账清收业务中,能综合分析各类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和特征,结合法定程序,依法运用多种方式,助力银行委外清收业务走向健康发展之路!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星期一

最近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