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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专区】新疆律师事务所教您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

2022-02-17 18:25:01

《 关 于 扩 大 开 展 人 身 损 失 赔 偿 纠 纷 案 件 统 一 适 用 城 镇 居 民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标 准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 ( 新 高 法 明 传 【2020】163号)第二条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营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 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上述法律规定中,新疆离婚律师说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起算时间没有进行明确,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从事 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从定残之日起计算。 笔者认为,应当区分情况: 如 伤 者 构 成 伤 残 的 , 根 据 2020年 修 正 后 的 《  高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第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 “ 被 扶 养 人 生 活 费 计 入 残 疾 赔 偿 金 或 者 死 亡 赔 偿 金 。 ” 残 疾 赔 偿 金 是 从 定 残 之 日 开 始 计 算 的,只有定残后才能明确是否应当支付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起算时间为定残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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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伤者在事故发生时死亡的,应该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根据以上规定,新疆离婚律师说可以总结出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公式如下: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 义务的人数×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比例(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比例)×责任系数 (2)18~60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 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比例(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比例)×责任系 数 (3)60~75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 龄-6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比例(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丧失劳动 能力程度比例)×责任系数 (4)75周岁以上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 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比例(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比例)×责任系数 (5)被抚养人有数人时,新疆律师事务所说赔偿义务人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关于如何确定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比例,经过查询相关案例,笔者发现各个法院的司法裁判规则也存在差别: 一种观点:以伤残等级作为评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标准,直接按照伤残系数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针对一级 至八级伤残,新疆法院基本都采取该种观点,针对九级、十级伤残大部分新疆法院也都采取该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不一样,不能依据伤残系数直接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进一步 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证据,一般针对八级至十级伤残,少部分新疆法院采取该种观点。 因此,新疆离婚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应法院的裁判规则确定具体的办案思路。

同时也期待 针对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标准能够早日出台统一的认定规则。甲因交通事故造成三级伤残,肇事者负90%的责任。甲定残之日,甲父亲75岁,母亲65岁,有两个妹妹,女儿 12岁,儿子8岁。肇事者应赔偿甲被扶养人生活费为多少? 一步,需要明确本案有4个被抚养人,在被扶养人为多人的情况下,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不能简单套用(1)-(4)的公式,要考虑年赔偿 总额是否超过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第二步,计算出应该支付各个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及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 父亲:需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为5年,对父亲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为3人; 母亲:需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为15年[20-(65-60)],对父亲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为3人; 女儿:需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为6年(18-12),对父亲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为2人; 儿子:需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为10年(18-8),对父亲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为2人; 第 三 步 , 计 算 出 每 个 被 扶 养 人 一 年 的 生 活 费 是 多 少 , 以 新 疆 上 一 年 度 ( 2020 年 )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消 费 性 支 出 (22592元)为基数进行计算,本案中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比例参照伤残系数为80%,责任系数为90%: 父亲一年的生活费:22592÷3×80%×90%=5422.08元 母亲一年的生活费:22592÷3×80%×90%=5422.08元 女儿一年的生活费:22592÷2×80%×90%=8133.12元 儿子一年的生活费:22592÷2×80%×90%=8133.12元 第四步,分段计算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看看年赔偿总额是否超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定 残 后 第 1-5 年 , 有 四 个 被 扶 养 人 , 这 期 间 每 一 年 被 扶 养 人 的 总 生 活 费 为 : 5422.08+5422.08+8133.12+8133.12=27110.4元 >22592元 , 因 为 计 算 的 数 额 超 过 了 城 镇 居 民 人 均消 费 性 支 出,所以只能按照每年22592元进行赔付,这期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2592元×5年=112960元; 定 残 后 第 6 年 , 有 母 亲 、 女 儿 、 儿 子 三 个 被 扶 养 人 ,新疆律师事务所说这 期 间 每 一 年 被 扶 养 人 的 总 生 活 费 为 : 5422.08+8133.12+8133.12=21688.32元<22592元,因为计算的数额没有超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所以 第6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1688.32元; 定 残 后 第 7-10 年 , 有 母 亲 、 儿 子 两 个 被 扶 养 人 , 这 期 间 每 一 年 被 扶 养 人 的 总 生 活 费 为 : 5422.08+8133.12=13555.2元 <22592元 , 因 为 计 算 的 数 额 没 有 超 过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消 费 性 支 出 , 所 以 按 照 每 年 13555.2元进行赔付,这期间的扶养人生活费为:13555.2元×4年=54220.8元; 定残后第11-15年,只有母亲一个被扶养人,这期间每一年被扶养人的总生活费为:5422.08元<19415元,因 为计算的数额没有超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所以按照每年5422.08元进行赔付,这期间的扶养人生活费为: 5422.08元×5年=27110.4元 综上,本案中需要赔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为:112960+21688.32+54220.8+27110.4=215979.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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