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聊Q&A】关于“新冠疫情”与“不可抗力”之间的关系以及在
建设工程领域中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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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疫情防疫的形势仍然严峻,疫情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不
仅 是 市 民 的 生 活 受 到 影 响 , 许 多 建 工 企 业 也 因 为 疫 情 受 到 不 小 的 冲 击 。 法 律 上 有
“不可抗力”因素一说,所谓“不可抗力”,通俗来讲,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在履行
合同的过程之中,在发生了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时,一方可以以上述情形为由主张免除自身无法按约履行合同
的违约责任。那么,本文针对新冠疫情的形势下的建设工程领域可能产生的一些疑
问,分析关于“新冠疫情”与“不可抗力”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建设工程领域中的适
用问题。
常法事务部
2022-12-12 18:54 发表于新疆
原创
盈科乌鲁木齐律所
2022/12/29 下午6:14
【常聊Q&A】关于“新冠疫情”与“不可抗力”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建设工程领域中的适用问题
A: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结合司法实践,如新冠疫情系导致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不能履行的直接原因,可以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而且不
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
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对于审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中如何适用不可
抗力的规则作出了相应规定。具体而言,新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而进一步分析。如新冠疫情的发生直接导致合同
不能履行的,可以认为此种情形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并适用于的建设工程等民事领
域。
A:
因配合疫情防控要求及工作,建设工程停工或者迟延复工,由此导致工程逾期竣
工的,施工人是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或者部分免除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但
是,施工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流程,及时向监理单位、业主方提交相应的签证单,完
成相关的签证手续。具体到个案实际情况,需要结合建设工程的施工内容、施工进
度、遭受疫情影响的程度、疫情防控措施和要求等因素全面衡量,做出判断。如果施
工人是直接遭受疫情影响,不得不暂停施工的,那么受疫情影响期间可以免除相应的
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不是受疫情影响,或者在疫情发生之前就已经发生违约的情形
的,则不能免除施工人的全部违约责任。
Q:如果政府针对疫情采取各类管控措施,造成施工单位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无法正常
施工的,是否构成了法定的不可抗力因素?
Q:因政府采取的管控疫情措施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项目停工,延误工期,施工方可否
以疫情为不可抗力的因素,主张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Q:如因疫情的原因,造成施工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存在工程停工或工期延
误情况的,发包人可否以此主张解除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022/12/29 下午6:14
【常聊Q&A】关于“新冠疫情”与“不可抗力”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建设工程领域中的适用问题
A:合同解除的原因有双方协议解除、单方解除以及法定解除。通常而言,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一般会专门设置条款来约定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形,如合同履行过程中确系存
在违约情况,且违约的程度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的,那么守约的一方当然有
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除此之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常见的比如
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预期违约等等,守约一方有权主张行使法定解除权以解除合
同。简言之,如果说施工合同是因为受到相关政府采取的管控疫情措施等新冠疫情的
直接影响而不得不停工的,并非施工方主观违约而影响合同履行的,如不满足法定解
除情形这一前提条件,发包方是无权直接以此为由来主张解除合同,否则,可能面临
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
综上
针对大部分建工企业关注的疫情在建设工程领域的适用问题,还需强调的一
点是,并非是只要发生疫情就一定属于不可抗力情形。本文所涉及的不可抗力情
形,指的是相关政府部门因疫情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而此类疫情管控措施作为直
接因素,导致了建设工程项目无法施工或延期复工的情况。如果建设工程所在的
施工地区仅仅是存在疫情传播的情况,但是相关政府部门并没有采取相应的管控
措施,或者说采取的管控措施不足以影响正常施工的,则不能认定为达到不可抗
力的程度,亦无法主张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