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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事不再理规则及其例外规定的思考

2023-01-09 18:44:31

为避免法院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进行重复审理,防止可能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以及有效利用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等因素考量,原则上应当禁止重复诉讼。新疆离婚律师说《民事 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 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 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重 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 除外。”

该条明确规定了判断重复诉讼的标准,细化了《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四条 规定。 二 一事不再理规则的例外规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是一事不再理的例外规定。该条规定“裁判发 生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何谓“新的 事实”?下面新疆专业离婚律师以一起笔者承办的再审案件为例谈一下对一事不再理规则及其例外规定的思 考。 三 案情简介 甲、乙两公司签订《商砼买卖合同》后,因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甲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后经法院调解结案。新疆离婚律师说在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后,乙公司才 发现因其工作人员对账失误,将不同型号混凝土的单价弄错,导致乙公司多支付货款200万余 元。后甲、乙重新协商并签定了新的协议,约定“双方同意重新对账,并按照重新签订的对 账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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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返还多支付的200万余元货款时发生纠纷,乙公司遂提起不 当得利之诉(笔者现在的意见是案由应为合同纠纷。关于案由的选择是另一个话题,此处不 展开)。一审法院以乙公司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属重复诉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 审法院与一审法院认定相同,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乙公司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提审 了本案,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此案历经挫折,终于峰回路 转。 四 新疆离婚律师说对重复诉讼规则及其例外规定的思考 比较本案(后诉)与此前甲公司诉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讼(前诉)后发现,后诉与 前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一款规定的判断重复诉讼的标准,即 “三个相同”,似乎属于重复诉讼。但乙公司据以提起后诉的事实理由是在前诉调解书之后 双方签订的协议,该协议为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发生的新的事实。

何谓“新的事实”?“新的事实”必定是前诉裁判发生效力后发生的事实。本案中,双方对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 货款数额达成了新的合意,该事实使生效调解书所认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了变动,应当认 定为调解书生效后发生的“新的事实”,属于一事不再理规则的例外规定。对“新的事实” 的理解,我们还可以联系《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 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 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新疆专业离婚律师说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 院提起的诉讼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文书所涉诉讼同样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一款规定的判断重复诉讼的标准,即“三个相同”,但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 对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人的义务达成的新的合意,例如履行期限延长、债务部分免 除、约定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违约责任等,执行和解协议使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 内容发生了变动,同样应当认定为裁判生效后发生的“新的事实”,否则就不能理解《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 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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