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某位民事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向委托人拍着胸脯信誓旦旦的保证当事人最终肯定无罪或者肯定缓刑,这样的保证值得相信吗?在《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专门有一节内容为“禁止虚假承诺”其中43条规定“刑事辩护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简言之,民事律师可以进行法律分析,但是不能对案件结果进行承诺。
刑事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参加刑事诉讼法主题活动,不可协助嫌疑人、被告藏匿、摧毁、伪造证据罪或是串供,不可威协、诱惑见证人作伪证及其开展别的影响司法部门起诉主题活动的个人行为。当刑事案件民事律师在见面时,被告方明确提出让其直系亲属或别的亲朋好友去和某某某退出联络更改证词,或是让其亲属协助其串供,刑事案件民事律师理应给予回绝,并告之被告方它是违纪行为乃至会违犯刑诉法。近些年,有不仅一名答辩刑事案件刑事辩护律师由于传送案件防碍起诉或造成别的严重危害而获罪。
大量的辅庭刑事案件民事律师当做“奉献者”,变成到庭刑事案件刑事辩护律师的服务团、顾问团。会见笔录、阅卷笔录、有关实例,辅庭刑事案件民事律师必须全方位剖析,制做相对的剖析建议。这类“大兵团”产业发展卓越团队服务项目,显而易见并不是精锐刑事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带著一两名小助手乃至“匹马单枪”相比。普鲁士部队开辟了“参谋部”规章制度被世界各国部队仿效,实际上答辩刑事案件刑事辩护律师未尝不用“参谋部”变成“决策层”?
刑事案件刑事辩护律师要有丰富多彩的专业知识:做为一个刑事案件民事律师,应对的案例复杂多变,应对的被告方也是各个领域,怎样在每一个案子中顺藤摸瓜,通过某一方面的技术专业进而做到案子的关键,触及案子的法律法规实质。怎样与从业不一样岗位的被告方相处,了解她们所从业的领域,这就必须在本职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外,民事律师还应当普遍涉足,往人的大脑中添充各个领域的专业知识。世界上的知识是融汇贯通的,把握的越大,就越得心应手,也就越可以在自身的技术专业里变成引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