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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则解读三十五:浮动抵押财产确定规则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三十五:浮动抵押财产确定规则

  • 所属分类:民法典新规则解读三十五:浮动抵押财产确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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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1-12-12 15:58:10
  • 产品概述

第411条【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依据本法第396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王律解读:关于浮动抵押财产确定规则,此前物权法第196条作出了相关规定,民法典第411条在基本承袭该条规定的基础上,将第(二)项规定中的抵押人“被撤销”事由修改为“解散”事由。

设立浮动抵押财产确定规则,目的在于确定抵押权人可得执行的抵押财产的范围。一旦抵押财产确定,抵押人就不得再行处分其抵押财产。根据民法典第411条的规定,浮动抵押标的物确定的事由有四种: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时;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时;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发生时。比如,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事先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如若抵押人从事低价交易,则抵押权人有权提前实现抵押权。一旦上述情形发生,则抵押财产随之确定,抵押权人可要求提前实现抵押权;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发生时。这是一项兜底条款,既可以是因抵押人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其经营状况发生恶化或者严重亏损而“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也可以是因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财产、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其财产明显减少的情形,还可以是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非归责于抵押人而“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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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据此,营利法人的解散事由不仅包括“被撤销”的情形,还包括营利法人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发生,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营利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营利法人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并得到法院的支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无论是“被撤销”还是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均会产生导致抵押人停止营业、进入清算程序的法律效果,由于营利法人解散后,其财产一般不再发生变动,抵押财产也随之确定,抵押权人就可以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民法典第411条将物权法第196条第(二)项规定中“被撤销”事由修改为“解散”事由,体现了立法的周延性。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就解散事由而言,包括因营利法人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但从浮动抵押财产确定规则的立法精神来看,其着眼点则在于“严重影响债权实现”。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营利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营利法人享有和承担;营利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营利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在债务承继主体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无论营利法人合并还是分立,都不会发生“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从这个角度看,民法典第411条第(二)项规定的“解散”事由,不应将“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情形包涵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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