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离婚律师,新疆交通律师,新疆律师事务所
您当前的位置 : 首 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总机:0991-4651099 

传真:0991-4686070 

法律咨询热线:0991-4698012                                18199806029

网址:www.lawyer-xjyk.com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领海大厦9-10层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案例专区】浅谈商标持有者的生产厂家出具鉴定证明的法律效力

2022-03-03 17:22:13

 【案例专区】浅谈商标持有者的生产厂家出具鉴定证明的法律效力 案情事实 LAW&JUSICE 诉讼过程 LAW&JUSICE 2016年6月,某商务局对甲商行进行调查,发现其购进销售酒品未提供酒类流通附随单,随即对涉案22瓶国窖 “1573”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委托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封存的产品进行鉴定,泸州老窖公司出具《鉴定 证明书》,载明:通过对商标、防伪标识、外箱、酒盒进行鉴定,结论为:该酒不是其公司产品。后泸州老窖公司 起诉维权,引发本案。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执行领域; 经典案例:某信托公司破产案件、新疆某电缆公司与张某某撤销权纠纷、某制酒公司与某商行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某金 融租赁公司与某石材公司执行案件。 一审中级法院认定甲商行侵权成立,判决赔偿泸州老窖公司10万元;甲商行上诉至新疆高院,新疆高院认为: 一、商务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说其工作内容包括对市场上的酒类流通进行行业监督管理,但针对保护商标专用权和 查 处 商 标 侵 权 行 为 并 非 商 务 局 依 法 所 享 有 的 职 权 范 围 , 并 无 法 证 明 甲 商 行 销 售 的 被 诉 侵 权 产 品 系 侵 权 产 品 ; 二 、 《鉴定证明书》未经甲商行确认的情况下,该份证据本质上属于由泸州老窖公司单方出具的单一证据,故没有其他 证 据 及 未 进 行 实 物 比 对 的 情 况 下 , 仅 凭 《 鉴 定 证 明 书 》 尚 不 足 以 证 明 宏 瑞 商 行 存 在 侵 权 行 为 。 

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故 判 决 撤 销 一 审 判 决,驳回泸州老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所律师吕雷雷、张军接收泸州老窖公司的委托,对案件向高院申请再审。经分析证据及案情,再审策略为: 1、首先,泸州老窖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已经载明通过对商标、防伪标识、外箱及酒盒的鉴定,认为被诉 侵权产品并非其公司产品,泸州老窖公司作为正品生产商,具有辨别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为假冒产品的能力; 2、其次,商务局虽然未对甲商行进行处罚,但不能因此表明商务局在查处酒类产品随附单时,固定的关联证据 缺乏合法性和关联性; 3、再次,甲商行并未提供被诉侵权产品合法来源等证据。 高院采纳了代理的观点。 

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高院二审判决,维持中院一审判决。任职要求: 1.认同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发展理念,适应盈科发展模式。 2.全日制法学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A 证。3.拟写各类法律文书,能够独立完成各类案件的诉讼及非诉 讼工作。 4.能够承受较大的工作压力,积极主动。 5.负责律师案件资料的整理及案件的归档。 

最近浏览:

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