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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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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动态 | 盈科乌鲁木齐律师获当事人赠送锦旗

2023-07-28 12:53:07

近日 ,一面上书“人民的好律师  群众的贴心人”的锦旗送至北京盈科 ( 乌鲁木齐 ) 律师 事务所 ,以此向马兆龙律师高效尽责、真情温暖的法律服务表示感谢。

2015年7月31日 ,王XX ( 现已去世 ,系原告颉XX之夫 ,王X 、王XX之父 ) 与被告签订 《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   ,约 定 由 原 告 方 购 买 被 告 房 产 B14幢 3单 元 502室 ,商 品 房 总 价 款 为 195308. 5元。合同签订后 ,我方委托人 ( 原告 ) 一时间依约全部、足额支付了购房款、缴 纳了住房契税及印花税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费 、燃气 、有线电视 、水 、电表初装 费。但涉案房屋开发商兴X公司在我方当事人支付全部房款后 ,仍逾期7年有余未交付房屋 , 并一直以种种借口推脱不为原告 ( 即我方委托人 ) 办理房屋产权证 ,再加之该房屋至今未通 水、电、暖、天然气 ,无物业管理 ,根本不具备居住条件。

我方当事人经多次与案涉公司沟通无果 ,被告拒不履行其相关义务。无奈之下 ,颉XX来 到北京盈科 ( 乌鲁木齐 ) 律师事务所找到马兆龙律师就此案求助 。马兆龙律师了解到原告方 丈夫去世之后 ,只留颉XX一人单独抚养两个未成年孩子 ,无论出于律师职业道德 ,亦或是平 常人的同理心、或是党员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马兆龙律师决定接案。

图片 2.png

马兆龙律师对该案进行详细分析研究后认为 ,原告与被告兴X公司之间基于真实意思表 示 ,自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不违背公序良 俗 ,合法有效 ,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被告公司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 ,不仅负有交 付标的物房屋给买受人占有使用的义务 ,且应协助买受人即本案原告转移标的物房屋的所有

权 ,并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这不仅是出卖人的合同义务 ,也是法定义务。

此外 ,关于涉案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 ,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明确约定交付期限为:出卖 人应当在2015年7月31日前将具备该商铺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的房屋 ,交付买受人使用;并 在第十四条对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正常运行进行了承诺:第十五条对关于产权 登记同样进行了明确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综合验收后60日内 ,将办理权属 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 ,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 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 ,双方同意按 :1、买受人退房 ,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 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 ,并按已付房价款的日0.05%赔偿买受人损 失”。

再次 ,关于涉案房屋是否能构成交付标准的问题 。在商品房买卖情况下 ,由于商品房通 常系新建 ,新建房屋要具备按照房屋的性质 、用途使用的完整的功能常常需要一个过程 ,因 此 ,应主要考察房屋是否具备了完整的使用功能 。一般来说 ,新建商品房具备完整使用功能 需要两个要件:房屋已经完工。主体结构已封顶、完工 ,房屋的外装修已完成;房屋的基本配套 设施 ,如水 、电 、暖气 、电梯等已经可以使用 。  出卖人就出售房屋已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竣 工验收手续。原则上 ,出卖人不能在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便构成延期交房

本案中 ,案涉房屋至案发前仍未通水 、  电 、暖 、气 ,不具备居住条件 ,且无竣工验收记 录 ,我们认为 ,案涉房屋不能认定已完成交付。

在明确诉讼策略同时 ,马兆龙律师经过不懈努力 ,寻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反复往返五家 渠多趟 ,多次到法院与执行法官沟通 ,终帮助当事人执行到全部款项 ,避免了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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