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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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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所的变动和停止(一)

2020-07-25 09:03:22

第二十四条法律事务所变动名字、责任人、规章、合伙协议的,理应经所在城市设区的市级或是市辖区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核查后报原审批行政机关准许。具体措施按法律事务所开设批准程序流程申请办理。法律事务所变动居所、合作伙伴的,理应自变动生效日十五日内径所在城市设区的市级或是市辖区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机关报原审批行政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十五条法律事务所跨县、不设区的市、地区变动居所,必须相对变动承担对其执行平时监管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理应在申请办理办理备案办理手续后,由其所在城市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或是市辖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将相关变动状况通告法律事务所迁入地的县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法律事务所即日起居所转移别的省、自治州、市辖区的,理应按销户原法律事务所、开设新的法律事务所的程序流程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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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法律事务所变动合作伙伴,包含消化吸收新合作伙伴、合作伙伴退伙、合作伙伴因法律规定理由或是经合作伙伴会议决议被开除。新合作伙伴理应从职业从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中造成,并具备三年之上从业历经,但司法部门另有要求的以外。遭受六个月之上终止从业惩罚的刑事辩护律师,惩罚满期未逾三年的,不可出任合作伙伴。

合作伙伴退伙、被开除的,法律事务所理应按照法律法规、本所规章和合伙协议解决有关资产利益、债权债务等事务管理。因合作伙伴变动必须改动合伙协议的,改动后的合伙协议理应依照本方法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审批。

第二十七条法律事务所变动组织结构的,理应在自主依法办理好业务流程对接、工作人员分配、资产处置、债权债务等事务管理并对规章、合伙协议做出相对改动后,即可依照本方法第二十四条的要求申请办理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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