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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书证的四个审查要点及辩点 4533个无罪判例研究成果之三

2020-09-27 08:19:57
物证、书证的四个审查要点及辩点 4533个无罪判例研究成果之三
详细介绍:

物证、书证的四个审查要点及辩点 4533个无罪判例研究成果之三

物证、书证相较于言词证据,具有稳定性、固定性之特征,对证明犯罪案件事实、指控犯罪嫌疑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物证、书证从搜集提取到法庭的呈现,每一环节都离不开“人”的参与,失真风险自也无处不在。

下文,笔者将梳理出物证、书证的4个审查要点及辩点,并附上相关经典无罪判例,供同仁参考。

01 物证、书证来源不清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辩护律师在审查物证、书证时可遵循6W规则:

物证/书证长什么样?(what)

物证/书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被提取?(when、where)

物证/书证是谁的?被什么人提取?由谁见证?(who)

物证/书证是如何被提取的?(how)

物证/书证为什么被提取?与本案有何关联?(why)

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笔录是物证、书证的“出生证明”,记载着6W信息,若没有这些笔录,物证、书证就像“野孩子”,来源不清,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无罪判例】:

判例一:李子高破坏生产经营罪案

案号:滨海县人民法院(2010)滨刑二初字第0068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公安干警制作了扣押物品清单,扣押了被害人刘华平持有的鱼塘进口水、出口水、鱼塘中水、塑料薄膜两张、死鱼4条。法院认为侦查人员未制作扣押笔录,未详细记录扣押的具体时间和扣押的详细经过,扣押程序有瑕疵,认定被告人李子高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证据不足。

判例二:白自刚犯受贿罪案

案号:辽宁省鞍山市中院(2017)辽03刑再2号再审刑事再审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再审法院认为录音系原审定案的直接证据,该录音资料来源仅有辛海斌证言中提到让其妻子将录音交给侦查机关,没有相关提取笔录材料,具体提取时间、地点、经过、持有人等情况不清,故该录音资料作为证据,在来源和提取上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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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三:念斌投放危险物质罪案

案号:福建省高院(2012)闽刑终字第10号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案号:福建省高院(2012)闽刑终字第10号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鉴定受理登记表记载,侦查机关送检铝壶及壶中的3500毫升水,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未记载提取铝壶时壶中有水,该3500毫升壶水检材与提取的铝壶之间的关联性缺乏确实依据。

02 相关笔录存在瑕疵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书证的“出生证明”应严谨、全面、详细地记载6W信息,错载、漏载,表明程序不完善甚至违法,辩护律师应仔细审查。

【无罪判例】:

判例四:卓秋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

案号:深圳市中院(201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34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毒品的搜查笔录记载时间为2013年3月18日,但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制作时间均记载为2013年3月19日;相关扣押清单的见证人严某系办案单位巡防队员,并参与了本案的侦查抓捕工作。法院认为由于物证的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的制作程序违法,故本案的所有物证(包括毒品),均应予以排除。

判例五:钱仁风投放危险物质罪案

案号:云南省高院(2015)云高刑再终字第2号再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公安机关提取到白色塑料瓶一个,内有0.5ML液体,但《提取物品笔录》没有记载液体是什么颜色,提取时没有见证人,提取后瓶子没有做指纹鉴定,无法排除此瓶子系他人遗留的可能性。

03 物证、书证非原物、原件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

如果是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则应着重审查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无罪判例】:

判例六:赵宝、吕倩诈骗罪案

案号: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院(2017)内01刑初43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会议记录系复印件并有大量夹页,且原件未调取在案,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法院不予“不予采信”。

判例七:陈传钧抢劫罪案

案号:广东省高院(2014)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27号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现场提取的铁锤、衬衫未进行相关检验、鉴定工作且原物被侦查机关遗失。法院认为,“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由于侦查机关的工作疏忽,导致认定作案人员与案发现场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最有力物证灭失,经再三补查无法找回,成为本案证据链条上不可补救的硬伤。

04 与待证事实缺乏无关联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27点规定: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方式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无罪判例】:

判例八:尚琨敲诈勒索罪案

案号:陕西省咸阳市中院(2017)陕04刑终157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原审法院认为扣押、送检的500张电信卡未经被告人辨认、签字,提取程序违法,该证据予以排除。

判例九:任明芳故意杀人罪案

案号:甘肃省高院(2013)甘刑一终字第13号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抛尸现场提取袜子一只,经比对,该袜子与尸体口中的袜子花纹一致,但因没有现场指认笔录,物证到底是任明芳指认现场时提取,还是侦查人员在勘验现场时搜寻所得,情况不明,指认现场的录像反映不出提取袜子的情节。因此,法院认为提取的袜子和被害人口中的袜子虽然花色一致,但无法证明两者属同一双袜子且被人为分离,两者虽具有同一性但不具有唯有性。

判例十:葛福财故意杀人罪案

案号:河北省廊坊市中院(2018)冀10刑再1号再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现场提取的砖头、铁管上的血迹没有DNA鉴定结果,达不到证据上的唯有性,不能证实是犯罪工具。

判例十一:任海玲故意杀人罪案

案号:陕西省西安市中院(2012)西刑一初字第00198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侦查机关对提供的刀具没有进行指纹鉴定,且该刀具上未检出死者计某乙的血迹,不能确凿证明任某持此刀杀害计某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