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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专区】浅谈合同审查的风险点及注意事项

2023-02-24 19:24:25

合同审查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一环。新疆律师事务所说建立健全合同审查 管理制度,开展高质量的合同审查工作,可以有效地防范各种合同陷阱,降低企业法 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市场经济日趋发展和完 善的,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已经成为企业、自然人参与民商事交往活动 的重要工具。 一 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常见的风险点 (一)合同签订原则 根据《民法典》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 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签订合同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鼓 励交易原则。 (二)合同审查的目的 合同审查是为了防范交易风险、维护公司利益,在合同签订之前,公司法律部门及其他相关 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针对各部门送审的合同文本及资料,通过检查核对、 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修改、增删、调整等意见建议的专业活 动。新疆律师事务所合同审查的目的:一,通过合同审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防控合同法律风险,实现合同签 订的目的。第二,通过合同审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其责任,保证合同质量,为合同的顺利履行 及化解合同履行中的纠纷奠定基础,较大限度维护公司或自然人的利益。 (三)合同条款的风险点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 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无法确定,合同不成立。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 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 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例:1.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购买A材料若干吨"。 2.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购买A材料10吨,每吨价格为500元”但 是未约定送货方式(假设:当地的交易习惯是上门取货)。 根据《民法典》合同篇规定,合同的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需由当事人明确约 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无法确定,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就质 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1.“购买A材料若干吨”是没有办法确定需要购买的数量的。故: A和B签订的买卖合同不 成立。 2.双方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补充约定。达不成补充协议应当按照“上门取 货”这种交易习惯履行。

 (四)格式合同的风险点 1.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 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 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新疆律师事务所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 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 合同的内容。 2.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 款无效:(一)具有本法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格式合同的解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 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 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例:在购物中的格式条款有:1.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2.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终解释权。3.金银饰品、内衣制品概不退换。 注意: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五)合同效力的风险点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 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 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 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 适用前款规定。 还应注意查看合同是否存在附条件、附期限的情形:1.附条件:《民法典》一百五十八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附期限:《民法典》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 得附期限的除外。新疆律师事务所说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 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例: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交付的定金低于约定的定金,而对方接受的,视为对定金合 同的变更。应注意:假如一方只交付一部分定金,则可在收条中写明“尚余XXX元未交付, 在X年X月X日之前将剩余定金XXX元交齐”。 (六)合同履行中的风险点 合同履行中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 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 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先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 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不安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 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 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行使不安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 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 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 合同审查注意事项 (一)首先要了解合同审查的根本目的是实现交易目的,其次在审查过程中更应该结合 可能发生的风险点,防范降低可能发生的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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