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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民法典新规则解读五十一:简易交付规则

新疆民法典新规则解读五十一:简易交付规则

  • 所属分类:新疆民法典新规则解读五十一:简易交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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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1-12-12 16:01:38
  • 产品概述

第226条【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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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解读:关于简易交付规则,此前《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在基本吸收该条规定的基础上,《民法典》第226条一方面将该条中的“法律行为”限定为“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面不再强调权利人占有动产的合法依据,即将该条中“依法”二字删除,换言之,简易交付不再强调权利人的先行占有是否“依法”,即便受让人占有动产系没有任何合法原因的无权占有,简易交付同样适用,亦不影响物权设立和转让的效力。

以简易交付代替现实交付,并未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其法律效果与现实交付也无实质区别。这是因为,在简易交付情形下,尽管没有形式上的交付,但动产已由受让人实际占有,交付的目的已经达到,物权的变动和变动后的状态具有明确的外部表征,物权的公示在事实上已经完成,物权受让人已经能够依物权的排他性享有和行使物权,无须再为现实交付。

《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在规定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判断时间时,其第2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以物权法第25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由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生效,物权变动才发生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2],根据《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由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时,即为有效,在简易交付的情形下,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动产物权即发生变动效力。

注解: 【1】高级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41-144. 

            【2】参见《民法典》第13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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