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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则解读五十三:因继承取得物权规则

2020-12-22 12:43:14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五十三:因继承取得物权规则

王冠华

 

新疆交通律师


第230条【因继承取得物权】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王律解读:

从发生的原因来看,物权变动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另一类则是基于法律规定、裁判机关的法律文书、政府征收决定、继承以及事实行为等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因继承取得物权的,即属于后一类。对于因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作为公示手段,也不适用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可以直接生效。

《物权法》第29条曾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由于继承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等方式,在受遗赠人未放弃受遗赠的情形下,遗赠同样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该条同时规定“继承开始”和“受遗赠开始”,实践中容易导致混淆。鉴此,《民法典》第230条在吸收《物权法》第29条规定的基础上,删除了“受遗赠”的情形,统一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对于该条的理解,应从如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一、“继承开始时”的理解

对于“继承开始时”的理解,《民法典》第1121条第1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据此,“继承开始时”应理解为“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此外,实践中还可能存在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情形,此时,则应按照法定规则推定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

1.自然死亡

自然死亡,即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关于自然死亡的标准,学界争议不断,有呼吸停止说、脉搏停止说、心脏停搏说和脑死亡说等多种认识,目前在医学界有较大影响的是脑死亡说,我国民法上一般是以呼吸、心脏、脉搏均告停止且瞳孔放大为自然死亡的标准。根据《民法典》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2.宣告死亡

《民法典》第46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依此,所谓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或者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死亡。宣告死亡的,是以判决宣告之日认定为死亡之日,还是以判决认定的日期认定为死亡日期,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民法通则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但“判决宣告之日”可能会与“判决书记载的死亡日期”发生不一致。对此,高级人民法院倾向性观点认为,判决中已确认下落不明的自然人死亡日期的,该日期视为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的死亡日期;判决中未明确下落不明的自然人死亡日期的,则以判决生效的日期为下落不明的自然人死亡日期。

3.推定死亡

《民法典》第1121条第2款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该款是关于推定死亡的规定,是从保护继承人利益角度予以拟制的。申言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能够确定被继承人的实际死亡时间的,推定宣告规则并无适用的空间,应直接将实际死亡时间认定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只有在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该规则推定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

二、继承放弃与物权变动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依此,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权利,受遗赠人有放弃受遗赠的权利,放弃继承或者放弃受遗赠,均系单方法律行为。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不再享有其放弃遗产的继承权;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或者视为放弃受遗赠后,该遗赠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由于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因此,在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表示之前,被继承人物权即已变动至包括该继承人在内的全部继承人共有;在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表示之后,物权主体会再次发生变动,由未放弃继承的其他继承人共有。同理,在受遗赠人作出放弃受遗赠表示或者视为放弃受遗赠之前,遗赠财产即已变动至受遗赠人所有;在受遗赠人作出放弃受遗赠表示或者视为放弃受遗赠之后,则遗赠溯及于继承开始时不生效,物权主体同样会再次发生变动,遗赠财产由法定继承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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