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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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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专区】新疆律师事务所告诉您如何通过债权转让取得有效债权?

2022-02-11 16:24:18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成员 首先,要注意债权本身是否具有不可转让的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符合 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债权不得转让:

其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或者对特定人资质能力等的信赖而订立 合同产生的债权。

其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此时债权人的债 权受到合同禁止转让的限制,但结合善意保护的原则,当事人合同约定的禁止转让条款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指相关法律对债权转让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当债权人转让该债权时因违反禁止性 规定而认定转让行为无效。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 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新疆盈科律师事务所


新疆盈科律师事务所债权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基础上处分自己的权利,但债权人转让债权的行为会 给债务人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响或负担,因此,债权转让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 

其一,债权合法有效,如债权根本不存在或据以产生债权的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此时就不能发生合法有效 的债权转让。

其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必须合法有效,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 债权转让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情形。 

其三,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根据规定,通知到债务人时债权转让方才对债务人产生效力,新疆盈科律师事务所说通知的言外之意即是 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转让一经完成,受让人便可向债务人主张其受让的相应权利。

1、通知的主体,一般情况下是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特殊情况下,受让人也可以成为通知的主体,但需要向债 务人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债权转让的事实。

2、通知的对象,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发出通知,若向其他人发出转让通知,即使债务人已经知 道,该转让通知对债务人也不发生效力。

3、通知的形式,法律并未对通知的方式作出具体的规定,既可以口头通知,也可以书面通知,但当债务人对通 知主体作出的通知产生异议时,通知主体应当就其已作出通知承担举证责任。

任职要求:

1.认同盈科律师事务所发展理念,适应盈科发展模式。 

2.全日制法学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A证。 

3.拟写各类法律文书,能够独立完成各类案件的诉讼及非诉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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